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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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008-314788 主题分类: 以案释法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0-08-25
名 称: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0:伪造证明文件骗取军人补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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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0:伪造证明文件骗取军人补助获刑

发布时间:2020-08-25 浏览次数: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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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2011年上半年,胡某从村委会得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可以享受相关补助待遇一事后,萌生骗取国家退伍军人带病回乡补助的念头。在明知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了某部卫生队诊断证明书,并将申请报告、退伍证、体检证明等其他材料一并提交至A省C县民政局申报相关补助,并审核通过。自2012年第二季度开始,胡某领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案发后,胡汉思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C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骗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诈骗优抚资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胡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 法律链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