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7:借烈士证伪造身份 骗抚恤金最终判刑
【基本案情】
2012年黄某某为骗取国家烈士子女抚恤金,向烈士黄富林的继子黄某1借来烈士证,私自复印并伪造成其爷爷黄克怀的烈士证,并向村委会主任黄某2出具,使黄某2开出一张“兹有我村黄家村小组,黄某某是革命烈士黄克怀之继子”证明后加盖村委会公章,黄某某申报获得烈士继子身份。弋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查询《弋阳县烈士英名录》发现无黄克怀的名字。2012年7月至2019年3月,黄某某累计骗取烈士子女抚恤金22860元。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烈士子女抚恤金22860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烈士子女抚恤金22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及代缴罚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黄某某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弋阳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六十元,由弋阳县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发放烈士抚恤金是国家对烈属的一项抚恤政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烈士抚恤金,对国家的抚恤政策造成了破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依法打击能有效震慑类似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