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19:伪造材料骗取军人残疾补助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找郭某商量欲通过申报军人残疾而获得国家补助。之后陈某某通过郭某、孙某将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因××住院的病例、出院小结、66131部队关于其服役的证明,均予以伪造,并在相关材料上添加了“新兵野外训练震穿耳膜流血过多”的内容,且加盖了相关单位的假公章。被告人陈某某将伪造的相关证明及病历材料交到益阳市资阳区民政部门申报了六级军人残疾,后调整为五级军人残疾。从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止,被告人陈某某共骗取国家军人残疾补助98345.8元。另,陈某某享受军残待遇后,其原享有的带病回乡优抚待遇不再享有。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至2018年第一季度(案发时)止,陈某某应发放带病回乡优抚补助19560元。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军残补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骗取国家优抚款项,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关于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意见,经查,陈某某为了获取国家军残补助,通过郭某、孙某将其在部队服役相关材料上添加“新兵野外训练震穿耳膜流血过多”等内容,且陈某某将伪造的材料加盖相关单位的假公章,在民政部门成功申报军残并获取国家补助,故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诈骗的客观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陈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属牵连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78785.8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各类补助、抚恤金是国家针对特定对象的关心关爱政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相关优抚款项,对国家的优抚政策造成了破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依法打击能有效震慑类似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