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 关于出台《实施意见》的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工作部署。2019年10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印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体现了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需要各级有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切实让退役军人特别是困难退役军人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是体现厚植社会尊崇优待。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各级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有利于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是科学规范帮扶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州市、相关业务部门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还存在各州市推进不平衡、对象范围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实施意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借鉴其他省市的有益做法,聚焦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现实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 关于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实施意见》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开展基础等存在较大差异,《实施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三、 关于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结合基层探索实践和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主要诉求,《实施意见》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服役时间长、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是退役军人、“三属”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是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五是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经就业创业培训后,无故拒绝就业的;
二是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是组织煽动、串联聚焦、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是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是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
四、 关于帮扶援助的具体方式
立足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借鉴现行较为成熟的帮扶援助方式,《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提供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同时为便于全省各级准确理解和执行操作,《实施意见》还对各类帮扶援助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资金援助的要求,列出了实物援助的内容和社会援助的形式。
五、 关于帮扶援助的保障标准
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同时,从长远考虑,为推动工作均衡发展,《实施意见》规定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具体标准如下:
一是生活援助。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案帮扶的方式一事一议,适当给予生活援助。
二是医疗援助。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因罹患严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对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享受普惠性政策保障后,仍难以承担自付费用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地可视情况给予自付费用适当补助。
三是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鼓励引导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对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民政部门要积极采取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在核算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时,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享受的褒扬性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是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帮扶援助对象实行住房救助,优先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住房救助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是突发事件援助。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援助。
六是其他援助。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视情给予帮扶援助。
六、 关于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实施意见》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实施意见》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是在乡镇(街道)审核方面。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实施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在县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实施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七、 关于帮扶援助的组织保障
围绕确保帮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实,《实施意见》从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援助3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提出全省各地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与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联动、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同频共振、步调一致。各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同时,为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帮扶援助与教育管理并举的思路,对退役军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