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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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308-722579 主题分类: 以案释法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3-08-07
名 称: 江苏蒋某朗国家司法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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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蒋某朗国家司法救助案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次数: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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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蒋某朗,男,2003年11月出生,系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未成年儿子,现役军人亲属。

2016年2月26日,刘某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朱某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萍倒地,刘某朋驾车逃逸,朱某萍继而被申某进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进负次要责任。在法院审理阶段,刘某朋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2016年7月1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朋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6万余元。刘某朋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 9月1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2021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被害人朱某萍与丈夫蒋某进均在泰州市姜堰区务工,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二人共育有一女一子,女儿蒋某琪自2014年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至今,曾参与第十九批中国赴黎巴嫩维和任务。儿子蒋某朗现读高中,患有I型糖尿病,每年需数万余元的治疗费用。案发后,朱某萍死亡,蒋某进因需照顾年迈患病的双亲和未成年的儿子,辞去工作在家附近打零工,收入微薄。被告人刘某朋出狱后不知去向,至今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蒋某朗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联合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还积极沟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一是协调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蒋某朗家庭发放困难救助金2000元;二是通过泰兴市司法局查询到刘某朋现今工作地点与联系方式,劝导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途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三是协调蒋某朗所在学校持续关注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状况。

2022年4月,蒋某琪完成维和任务回国,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电话进行回访,了解到蒋某琪对原案量刑及民事执行等存有疑义。泰州市人民检察随即函商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协作进行释法说理。2022年5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召开释法说理答复会,邀请蒋某琪家属和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队官兵代表、人民调解员参加。答复会上,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释明,同时对民事执行不到位问题给出具体解决办法。蒋某琪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给予的救助表示感谢,并表达了将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战备训练的决心和争取继续留队服役多为国家做贡献的心愿,得到了与会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肯定。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还与蒋某琪所在部队联系,通报其家庭的困难情况,希望部队关心蒋某琪的成长进步。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军地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现役军人亲属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泰州市检察机关主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针对被救助人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的实际,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在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两级检察院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救助协作,通过经济扶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方式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并定期进行回访,持续传递党和国家温暖。针对现役军人对案件处理的疑惑,军地检察机关又合力开展释法说理,有效消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确保司法救助真正“救”在点上,“助”在心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