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州市拆迁安置办公务员,2019年1月14日,从单位到该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张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残疾认定,因不符合评残条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不予评残决定。张某不服决定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其重新进行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张某受伤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系在编公务员,根据相关规定,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第二,张某于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所在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对于导致伤残的事件负有过错责任,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因公致残的认定条件。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决定不予评定残疾等级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三,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某省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依法送达张某并将材料逐级退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第一,公务员因执行公务受伤参照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对伤残公务员群体的关怀,保障了公务员受伤后的抚恤优待。第二,在开展负伤公务员(警察除外)伤残抚恤工作时,要严格把握负伤时间是在2020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2020年2月1日前负伤公务员的伤残抚恤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若不受理评残申请,则属于行政不作为;2020年2月1日(含)后新发生的负伤公务员的伤残抚恤工作不再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若受理评残申请,则属于行政越权。第三,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之规定,本案中,张某属于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且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不符合评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