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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68935-202412-936744 主题分类: 决策议定事项
发布机构: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4-11-20
名 称: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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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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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服务体系,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队伍建设,发挥好导师(专家)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是指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并纳入导师(专家)库管理的,具有就业创业指导的专业知识或专项技能,热心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符合相应条件,有意愿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是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导师(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导师(专家)入(出)库、导师(专家)信用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向国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库推荐导师(专家),组织导师(专家)参加业务培训、企业创新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导师(专家)服务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培训授课。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会议、授课,讲解政策法规、分析就业形势、开展心理调适、辅导职业规划,传授创业经验、提示创业风险、解答疑难问题、提供业务指导等;


(二)评审考核。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下,参加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退役军人学院、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各类创业创新大赛的评审、考核工作;


(三)专属指导。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下,对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咨询意见以及跟踪帮扶。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项目课题研究。根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要求,采取线上线下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咨询服务。对各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退役军人学院、承训机构的建设管理提供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为园地内的退役军人项目、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为退役军人解答就业创业政策。作为评委或导师(专家)参加各地退役军人政策研讨、创业创新大赛、项目评选、区域协作、调研座谈等活动,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章  导师(专家)的选聘与管理


第四条 导师(专家)分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导师(专家)、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导师(专家)和双创导师(专家)。实行选聘制,聘期3年,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选聘。


(一)公开征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常年公开征集导师(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导师(专家)可由本人登录信息系统在线申请,经所在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入库。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进行审核推荐;


(二)定向邀请。政府部门熟悉就业创业政策或从事相关工作人员、上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高管、行业或部门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有关领域研究人员、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就业创业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函邀请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层面和省内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库建立交换共享机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导师(专家),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邀请入库。


第五条 导师(专家)入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相应专业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能够正确引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行业内领先的经营业绩或工作成果,是相关行业或领域内的领军人才,有能力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辅导授课和指导服务,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候选人优先入选;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热心参与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在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就业创业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五)具有自主创业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或具备一定水平的就业创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其中: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是就业创业有关工作业务负责同志;高等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相关经济、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技能人才应在所在地区行业、专业中有显著业绩并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


第六条 导师(专家)主要在以下范围内选聘:


(一)政府部门熟悉就业创业政策或从事相关工作人员;


(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就业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的(专家)学者;


(三)人力资源、职业技能培训、法律、财会、经济、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资深从业人员;


(四)在相关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及成功创业人士;


(六)投融资、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知识产权等专家学者;


(七)取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就业创业导师(专家)、咨询师等职业资格人员。


第七条 通过审核的导师(专家)正式进入导师(专家)库,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放聘书,聘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决定是否续聘。


第八条 入库导师(专家)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服务机构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导师(专家)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导师(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导师(专家)1年内未登录导师(专家)库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导师(专家)资格将进入冻结状态,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导师(专家)本人。


第九条 建立入库导师(专家)分类标识体系,对导师(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导师(专家)。


第十条 导师(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四)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导师(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至少1次登录导师(专家)库维护信息;


(二)导师(专家)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就业创业创新各类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活动;


(三)导师(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方的知识产权;


(五)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


(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主动提出退出咨询评审活动;


(七)遵守咨询评审等就业创业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 导师(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凡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就业创业政策制定、课题研究、决策咨询等咨询论证,就业创业项目实施的评审评估、督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退役军人学院和退役军人教育承训机构的认定、考核、评估,创新创业大赛评审、就业创业典型评选等各类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活动所需的导师(专家),原则上从导师(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三条 从导师(专家)库中抽(选)取导师(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根据项目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匹配导师(专家);


(二)轮换原则。按照抽取规则对导师(专家)年度参与咨询评审活动的频次上限做原则性设定;


(三)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导师(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就业创业工作一线的导师(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导师(专家)。


第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务机构按照评审工作方案,按以下流程选取导师(专家): 


(一)选择方式


1.随机抽取。通过信息系统,设定导师(专家)抽取条件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导师(专家)名单。


2.择优选取。因工作需要择优选取导师(专家)的,通过导师(专家)库检索符合咨询评审活动需要的导师(专家),经审核同意后纳入导师(专家)名单。


(二)通知。选定并通知导师(专家)后未收到导师(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导师(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预约和通知,直至满足导师(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三)监督。导师(专家)抽(选)取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抽(选)取工作在抽(选)取单位的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五条 导师(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对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奖励评审等各类咨询、评审、论证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具有以下情形的,导师(专家)应提出回避:


(一)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三)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六)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七)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服务机构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导师(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计入导师(专家)评级管理和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定期对相关单位参与导师(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情况、导师(专家)履职情况、使用单位评价反馈情况、所在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导师(专家)库建设管理、聘任、抽取、科研诚信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的参考。


第四章 导师(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系统更新升级和常态化巡检巡查,对导师(专家)抽(选)取、导师(专家)评审、导师(专家)回避、导师(专家)评价、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导出等操作实现系统记录和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导师(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授权,有关单位可使用导师(专家)库,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导师(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导师(专家)信息,不得有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导师(专家)库及导师(专家)信息的安全。对导师(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泄露导师(专家)名单、导师(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导师(专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导师(专家)评级管理。根据前期使用评价结果对导师(专家)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后续导师(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导师(专家)如存在失信行为、评级结果较差、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导师(专家)资格,不得参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的各项就业创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服务机构和导师(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反复指定同一导师(专家)、高频使用导师(专家)、打分离散度较高等异常情况,将使用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对违规行为和个人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退出导师(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专家)的;


(二)违法违纪的;


(三)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四)存在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不适宜履行导师(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经认定属于退出导师(专家)库情况的,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有关单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使用导师(专家)库的,可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使用申请,导师(专家)自愿参与执行。需使用省外导师(专家)库的,依据共享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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