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双公示”目录
序号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 信息事项 | 审批部门/处理机关 | 设定依据依据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1.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不含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2.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第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 |||
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备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无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