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退役发〔2021〕47号
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2021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6日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决定成立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性咨询机构,不行使行政职能。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其系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程序规定需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原则上应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专家或业务骨干开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咨询专家若干人,业务骨干若干人。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厅领导担任,1名副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另一名副主任从聘请的咨询专家中产生,人选由政策法规处提名,报厅党组同意后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对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的有关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文件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工作安排,参加调查研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舆论引导、政策解读等退役军人事务有关工作;
(三)针对退役军人工作领域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四)按规定程序承担或参与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课题研究,参与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五)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关心支持退役军人事业,在退役军人工作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咨询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于正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业务骨干原则上应长期从事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咨询专家推荐采取换届集中推荐与届中个别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实行动态管理。政策法规处协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推荐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人选,推荐部门填写《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推荐表》(附件1)或《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专家咨询委员会业务骨干推荐表》(附件2)。政策法规处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推荐人选的专业领域及研究方向等,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请的专家和拟确定的业务骨干建议名单,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 咨询专家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名义聘请,颁发聘书,每届聘期3年,集中聘请时,可以举行聘请仪式,由厅领导颁发聘书,个别聘请的,一般不举行聘请仪式。业务骨干名单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后,以文件形式明确,不发聘书。
第七条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或受委托参与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的有关会议、调查研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等退役军人事务有关工作;
(二)向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报告、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参与活动的酬劳。
业务骨干享有前款第(一)、(二)项权利。
第八条 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规定要求参与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工作,认真提出意见建议;
(三)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附件3),遵守保密规定,对所知悉的涉密事项和资料保守秘密;
(四)未经授权,不得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咨询专家或业务骨干名义公开发表言论或参加社会活动。
第九条 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审定,予以解聘收回聘书或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法律纪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二)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主动要求退出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咨询专家或业务骨干的情形。
第十条 专家聘期届满,政策法规处会同厅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咨询专家履职情况,研究提出考评意见,作为是否续聘的参考依据。政策法规处根据业务骨干履职情况,对业务骨干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在厅党组领导下,政策法规处为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建设、维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组织推荐专家和业务骨干人选,办理咨询专家聘请解聘手续和业务骨干确定手续;
(二)根据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的需求确定参与工作的具体专家和业务骨干人选;
(三)了解掌握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参与退役军人事务有关工作的信息;
(四)收集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个人研究成果等,以适当形式报厅领导参阅,送厅内有关处(室)、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考;
(五)开展专家咨询委员会运行情况调研;
(六)管理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的有关台账资料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退役军人事务有关工作时需要邀请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参与,须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邀请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参与工作需求审批表》(附件4),商政策法规处确定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人选,并组织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参与工作;
(二)为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提供所需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财务规定按次支付专家酬劳;
(四)填写《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5)反馈政策法规处;
(五)负责专家和业务骨干参与的有关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整理归档有关研究报告、研讨意见、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由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主要任务是通报退役军人工作有关情况,总结专家咨询委员会上年度工作,明确下年度重点研究咨询任务,听取专家和业务骨干意见建议。其他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委托咨询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舆论引导、政策解读等所需经费,从相应处(室)、单位年度预算中列支,经费支付严格按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向专家发放固定津贴,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对违反党规党纪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滇公网安备
530111020006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