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02-04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现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政策公布如下:
一、 优抚对象补助
(一)政策背景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6〕2号),从2025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补贴对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三)补贴标准
1.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分类补助。
2. 中央财政补助烈士遗属每人每年4311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600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2928元;省级财政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40元。
3. 中央财政补助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896.4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536.4元;省级财政补助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088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752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596元。
4. 中央财政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810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28元。
5. 中央财政补助“两参”人员每人每年8724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184元。
6. 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9036元。
7. 中央财政补助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744元。
(四)资金发放
按月足额发放。
责任单位: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金融机构。
二、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补助
(一)政策背景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云民电〔2015〕31号)有关规定,每年至少对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两次慰问(春节、“八一”各1次)。
(二)补贴对象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次慰问不少于100元。
(四)资金发放
节日前发放。
责任单位: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金融机构。
三、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联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积极开展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等工作,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补贴对象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三)补贴标准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SCPI)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取整(备注: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补贴标准)。省级和省以下财政承担比例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中分档分担的方法执行。
(四)资金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责任单位: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金融机构。
四、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
(一)政策背景
2015年,《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优〔2015〕3号),是我省优抚对象在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解决生活困难的具体措施,但还存在城乡差别和生活困难难以界定等问题。2021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76号),将发放补助范围确定为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推进优抚保障政策城乡一体。
(二)补贴对象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400元。
(四)资金发放
按月足额发放。
责任单位: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金融机构。